其一,十年一贡,不得擅自提前,也不得逾期滥贡。
这条是为了防止日本使团隔三差五跑来“进贡”,说是进贡,实则借机贸易,若不设限,朝贡能被他们玩成赶集。
其二,每次贡船不得超过两艘,随行人员不得超过两百人。
这条更直白,来可以来,但别拖家带口,别把一整支商队塞进贡船里。
朝贡是朝贡,不是全村出海卖货。
其三,无大明勘合,不得私自渡海通商,凡私渡者,一律按海寇匪盗论处,就地剿捕,杀无赦。
这条便是把刀架在私商与海贼脖子上。
没有凭证,就别乱跑,敢乱跑,便按倭寇办。
其四,幕府永久承担管束倭患之责,凡有东瀛浪人跨海劫掠,由日方自行捕拿处置,并承担罪责。
这一条最重。
往后大明沿海再起倭患,日本不能装傻。
你说不是你派的?
可以,可人是从你地界出来的,船是从你海上走的,你就得担责,别想着甩锅,出了事就找你。
条款订立完毕,郑和再度重申天朝底线:
“顺大明,守规制,则通商得利,国中安稳。”
“逆大明,犯天威,则天兵跨海,征伐无赦。”
足利义满俯首道:“臣谨记。”
至此,大明算是彻底拿住了东瀛命脉。
名分上,日本受大明册封,为藩属国。
规制上,日本纳入朝贡体系,通商全靠勘合。
责任上,幕府要管束海寇,若再生倭患,便要向大明交代。
这一套下来,既给了足利义满甜头,又给他套上狗绳。
想赚钱?
可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