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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79章 永乐条约(第3页)

其一,十年一贡,不得擅自提前,也不得逾期滥贡。

这条是为了防止日本使团隔三差五跑来“进贡”,说是进贡,实则借机贸易,若不设限,朝贡能被他们玩成赶集。

其二,每次贡船不得超过两艘,随行人员不得超过两百人。

这条更直白,来可以来,但别拖家带口,别把一整支商队塞进贡船里。

朝贡是朝贡,不是全村出海卖货。

其三,无大明勘合,不得私自渡海通商,凡私渡者,一律按海寇匪盗论处,就地剿捕,杀无赦。

这条便是把刀架在私商与海贼脖子上。

没有凭证,就别乱跑,敢乱跑,便按倭寇办。

其四,幕府永久承担管束倭患之责,凡有东瀛浪人跨海劫掠,由日方自行捕拿处置,并承担罪责。

这一条最重。

往后大明沿海再起倭患,日本不能装傻。

你说不是你派的?

可以,可人是从你地界出来的,船是从你海上走的,你就得担责,别想着甩锅,出了事就找你。

条款订立完毕,郑和再度重申天朝底线:

“顺大明,守规制,则通商得利,国中安稳。”

“逆大明,犯天威,则天兵跨海,征伐无赦。”

足利义满俯首道:“臣谨记。”

至此,大明算是彻底拿住了东瀛命脉。

名分上,日本受大明册封,为藩属国。

规制上,日本纳入朝贡体系,通商全靠勘合。

责任上,幕府要管束海寇,若再生倭患,便要向大明交代。

这一套下来,既给了足利义满甜头,又给他套上狗绳。

想赚钱?

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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